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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 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江门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6-1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策措施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25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会展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的专业展览场馆经营者。

(二)在我市专业展览场馆举办展览活动的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

二、补贴的范围

第三条 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大型展览项目。

(一)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专业贸易类展览(以促进贸易成交、技术交流、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服务推广等为主要目标、以专业观众为主要对象的展会),给予场地租金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展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展览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消费类展览(面向社会大众、以产品现场促销、售卖为主的展览),给予场地租金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展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重点展览项目。

(一)补贴获得国际展览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等国际性或区域性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展项目在我市举办,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举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贸易类展览,对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展览,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参照《江门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江府办函〔2017〕279号确定〕

(三)省级以上行业组织主办的,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的展览,展览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外地机构组展参展的项目。

(一)对外地组展机构(展览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在我市举办的,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展览,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在我市举办展览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外地参展机构租用的展览面积不少于总面积50%的展览,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