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侨商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门市侨商总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在江门五邑投资或有意向投资的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江门市外事侨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构建会员与政府部门联系、沟通的平台,为政府制定经济工作政策出谋献策,为会员服务,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推动江门五邑经济发展和会员自身发展,实现双赢。
第四条 本会会址:江门市东华二路28号丽宫国际酒店写字楼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本着为会员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促进交流与合作,达到共同发展。业务范围包括:
㈠ 宣传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推介江门五邑的投资环境,提供咨询服务。
㈡ 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合理合法性意见和建议。
㈢ 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来江门五邑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㈣ 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与交流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友谊和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㈤ 利用商会的资源联合大专院校开设培训课程,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的生产力。
㈥ 争取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经营合法的服务性业务;管理和营运商会资产,为商会资产增值。
㈦ 开展有利于商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凡在江门五邑地区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投资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在江门五邑地区内投资或有意向投资办企业的人士。
以上企业或人士通过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批才可成为本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㈠ 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㈣ 享有本会会员应有的其他利益;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㈠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㈡ 按期缴纳会费和参与其他活动的费用;
㈢ 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㈣ 积极参与会务活动,维护本会团结;
㈤ 介绍新会员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超过会员总数半数以上(含代表或委托人);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含代表或委托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本会领导成员以民主协商与会员大会推选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职最长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㈠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㈢ 决定秘书长人选;
㈣ 根据本会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㈤ 负责管理本会的经费;
㈥ 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㈦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㈧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㈨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等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当届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责任: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因会长缺席,可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
㈡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㈣ 指挥及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工作;
㈤ 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九条 第一届会长任期届满后自然成为创会会长。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㈠ 根据本会章程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开展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工作;
㈢ 处理其他及理事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㈣ 负责领导和管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海外名誉顾问、名誉理事职务,由海外各地区有影响力、有实力的侨领组成。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每届缴纳会费一次;
㈡ 有关方面或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及组织的资助和捐赠;
㈢ 利息;
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㈠ 本会的会务活动;
㈡ 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㈢ 本会日常办公开支;
㈣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要有专人管理,帐目清楚,定期审核,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经费收支情况由秘书长每月向会长报告一次,每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半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一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资产(现会址)的处理,必须经75%以上的当届会长、副会长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建议方案交由理事会不少于50%的理事同意并形成决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