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广东省部分企业减免缓征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来源:江门市侨商总会  发布时间:2013-07-19

南都讯 记者吴渤从今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广东将对部分企业的共计37项行政事业型收费实行减免缓征。记者昨日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减免缓征部分企业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小型微型等四类企业减免缓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大多涉及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交通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减缓免征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政策出台距离省政府出台19条措施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不到一周时间。“19条”中的第四条要求:“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出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至今年底的减征、缓征、停征政策。”此次的通知明确,减免缓征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此次减免缓征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外经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产业转移园区的企业等四类企业;减免缓征的37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免征35项、缓征2项;大部分的免征项目涉及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交通领域,是“19条”中第四条的具体和细化。

  若收费优惠项目重叠按最优政策进行

  《通知》还规定,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合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此次减免缓征仅针对省属(及以下)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中央驻粤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向社会公布对上述四类企业减免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月21日,由省长朱小丹主持的省政府常务会议指出,出台《关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强调,要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此次出台的减免缓征部分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即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