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加强内地与香港合作等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2〕10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
在2012年香港回归祖国15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加强内地与香港合作、进一步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特别注重发挥粤港合作的先导作用,从经贸、金融、科技、文化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支持粤港合作的重大举措,为深化粤港合作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充分体现了粤港合作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香港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推动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大局出发,抢抓中央出台惠港政策带来的新机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加快推进粤港合作全面深化。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函〔2012〕100号文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能,明确分工,扎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由我省负责实施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香港特区政府的沟通衔接,尽快制订落实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由我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政策措施,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共同做好实施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由我省负责实施的政策措施。
有关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考核招收香港学生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
有关与香港教育局加强合作,继续办好港人子弟学校和港人子弟班问题,由省教育厅、深圳市政府负责;
有关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鼓励香港高校到我省合作办学问题,由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有关推动实施香港大学生到我省见习或实习计划问题,由省教育厅、团省委负责;
有关建立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基地和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问题,由广州、深圳市政府,团省委负责;
有关深化粤港环境保护合作,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和空气污染减排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负责;
有关继续完善供港物资相关体制机制及通关制度,确保内地对香港基本生活物资的安全稳定供应问题,由省港澳办、外经贸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电网公司负责;
有关探索建立粤港两地医疗转诊和患者转运政策及机制,设立粤港两地牌照救护车问题,由省卫生厅、公安厅、口岸办负责;
有关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到我省举办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问题,由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由我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政策措施。
有关赋予深圳前海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现代服务业准入门槛,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问题,由深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加快编制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推动南沙新区开发建设问题,由广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机场、轨道交通之间衔接与合作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加强空管协作,优化珠江三角洲地区空域结构问题,由民航中南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推进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以及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问题,由人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在我省设立面向香港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问题,由省科技厅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进一步开放内地会计师市场,在深圳前海先行先试问题,由深圳市政府、省财政厅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香港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问题,由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在深圳前海探索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问题,由人行广州分行、深圳市政府、省金融办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加强粤港保险业合作,探索粤港保险业协同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后续服务问题,由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鼓励港产粤语版本影片更快捷和方便地进入我省市场问题,由省广电局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在我省试点将香港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认证服务范围放宽至食品类别问题,由省质监局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粤港澳合作控制船舶污染问题,由省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广东海事局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有关进一步放宽或取消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营业的相关条件限制,以及在我省试行取消对香港居民开办个体工商户身份核证要求问题,由省工商局、外经贸厅、司法厅等单位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三、加强检查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港澳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省港澳办要做好统筹协调、联络沟通和组织推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府办公厅要加强跟踪督办,适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