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6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6号公告),适用于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准确理解16号公告蕴含的新意,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关注公告适用的主体和所得类型 16号公告明确规定,该公告只适用于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居民。因此,在适用主体上,我们需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只适用于港澳税收居民。二是该公告只适用于在港、澳受雇而被派遣来内地工作(例如持有香港公司的派遣证明或者合同并在内地企业工作),或在港、澳和内地双重受雇的情况,不适用于仅在内地受雇的港、澳居民,亦不适用于完全不在内地受雇或工作的港、澳居民。这一点在执行16号公告时务必要注意。 在适用的所得类型上,该公告仅适用于税收安排的“受雇所得”,也就是内地个人所得税法通常所称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关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概念
16号公告将原来国税发[2004]97号文件前两个公式中的“境内工作天数”修改为“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根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兼职的个人,其境内工作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天数。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境内工作天数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而16号公告的“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是指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目前香港税务局也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来划分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时可以从香港豁免的薪俸税。通过以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概念替代境内工作天数概念,就可以降低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从而有助于消除双重征税。(由于通常情况下,“境内工作天数”概念会大于“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概念,其结果是:二者相加并不一定等于365天,而有可能会超过365天,由此便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
在计算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港澳税收居民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应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二是境内实际停留天数的计算不考虑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的停留目的,只关注其在内地的实际停留时间。因此,即使港澳税收居民是在内地停留仅仅是为了休闲娱乐,而非工作,也要将其计入境内实际停留时间。
三、关注两个公式的适用条件
16号公告列出了两个公式,所适用的条件各不相同。
公式一适用于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内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港澳税收居民内地取得的所得。(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内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港、澳税收居民,其在境内任职、受雇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部分应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作为标准划分境内、外收入。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公式二适用于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港澳税收居民内地取得的所得。(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港、澳税收居民,其在境内任职、受雇期间取得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对于在境内停留超过1年但不满5年的港澳税收居民,则不能适用16号公告的公式,而应用回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的第三条第三款公式,即: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这一公式中所使用的分子是“工作天数”概念,而非“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183天”是内地个人所得税法的“居住天数”概念,而非“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概念。因此,对港澳税收居民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应按照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按1天计算停留是否达到183天。
四、关注跨期奖金的计税方法
16号公告出台之前,内地对无住所个人的奖金征税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划分所得的原则;二是按照工作月份数确定纳税义务的原则。这有可能造成对跨期奖金的重复征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6号公告把对港澳税收居民的跨期奖金由原来的“先分后税”修改为“先税后分”,即,由原来的先划分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再计算应纳税款,修改为先计算境内外全部所得的应纳税款再划分应在内地缴纳的税款部分,并允许对跨期奖金按照境内外的实际停留天数进行划分,从而达到消除重复征税的目的。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对港、澳税收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全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根据港、澳税收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是否超过183天,选择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其他名目奖金的计税方法
1. 港、澳税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具有纳税义务并且当月在境内工作时间满一个月,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港、澳税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境内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可将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根据16号公告,可以按境内实际停留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五、关注享受16号公告优惠的管理程序
港澳税收居民在每次按16号公告规定享受《税收安排》相关待遇时,应该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的重要资料之一就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简化内地与香港纳税人享受安排待遇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对于香港特区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查阅其持有的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出公司、企业或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进行判断;确实无法判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申请开具香港特区负有居民纳税义务证明,或将情况报送税务总局审定。
六、关注16号公告的生效时间